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开卡人夏某某收买了配套有密码、U盾、手机卡、开户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信息资料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兴业银行以及长沙银行信用卡各1张,后将上述收买过来的5张信用卡溢价转卖给其上家“贾定邦”(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信用卡中一户名为夏某某账号为6230-5210-9002-7273-174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有收取到被诈骗被害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21日在晋江市**镇**村“龙湖嘉天下”工地10期6号楼1701室内,被人以“交保险费”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附近的“王家湾”工商银行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手机微信账户及转账截图、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夏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及补充材料拾捌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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