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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大姑姐丁某甲介绍,在兰山区**镇**村庄以90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男婴自己抚养,起名二蛋。2019年5月8日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黄某某带着被拐卖儿童藏匿在兰山区方城镇方城小区内,后被侦查人员抓获,解救被拐卖儿童一名,现已送临沂市社会福利院,取名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拐卖儿童的照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丁某甲、丁某乙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学民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费县;

2.证人名单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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