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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里,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三小桥头至半山豪某某河堤盗窃了约十根地泵管,大约1000斤,盗窃后由徐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华围村3号进行收购。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一牌地泵管单根重约50公斤,单价为407.68元,黄某某收购的十根地泵管的总价格为40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机主信息、通话记录、指认照片、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龙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谭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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