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金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红安县华家河镇台南等地禁采区非法采砂,为牟利而多次予以收购,收购的河砂总价共计人民币3173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微信转账截图等****;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7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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