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4时许,“青蛙”(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盗取朱某某QQ号后,冒充其身份,以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等为由,诱骗朱某甲的QQ好友刘某某、黄某某、朱某乙向指定二维码内转账,分别骗取以上三人各5000元、2000元、6000元,共计13000元。
2019年5月29日22时许至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钱款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银行卡及请求他人取款的方式帮助“青蛙”将骗得的15200元(包括以上骗取的13000元)予以转账取款,并按照约定收取百分之五共计700元好处费。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手机截图、谅解书及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持卡主体详情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刘某某、朱某乙、黄某某、吴某某、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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