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向何某某(另处理)提供微信收款码以及银行账户,并协助接收、提现、转账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被诈骗的款项人民币共64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麦凤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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