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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住大埔县**镇**路**号永辉金银首饰加工。2013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大埔县**镇**路**号永辉首饰加工店铺中以每克310元共计人民币24257元的价格收购邱某某(另案处理)的金耳环和盗窃得来的1个金手镯、1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黄金首饰出售给深圳市**有限公司,得款人民币25929元,被告人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72元。经大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6.68克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3049.08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大埔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黄某某退回的25929元发还给深圳市**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黄金手镯、黄金手链、黄金项链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文书;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邱某某所卖的黄金首饰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材料1份;

3.涉案物品一批(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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