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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4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路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电子城经营一手机档口。2018年3月下旬至2018年7月上旬期间,张某甲(已判决)多次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业区宿舍盗窃,并将盗窃所得赃物手机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1.2018年3月26日凌晨,张某甲在**工业区宿舍**栋**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部华为荣耀5手机,盗窃韦某某一部华为荣耀7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上述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2.2018年4月5日凌晨,张某甲在**路**号**房盗窃被害人焦某某一部华为荣耀8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手机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

3.2018年5月2日凌晨,张某甲在**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部OPPO R15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一部VIVO X20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上述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4.2018年5月19日凌晨,张某甲在**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邹某某一部小米NAX2手机、在**栋**房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一部银色华为NOTE8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蔡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10元,邹某某被盗的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5.2018年6月4日凌晨,张某甲在**工业区宿舍**栋**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部华为7plus手机,当日早上将该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

6.2018年6月9日凌晨,张某甲在沙井**路**号**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莫某某一部vivoX21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部华为手机,次日早上将两部手机以255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莫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80元,王某某被盗手机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7.2018年6月18日凌晨,张某甲在**街道**村**路**栋**房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部华为P8手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一部360玫瑰金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38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李某乙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元,赵某某被盗手机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8. 2018年6月20日凌晨,张某甲在**街道**附近盗窃手机,当日早上以5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被盗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9.2018年6月23日凌晨,张某甲在**路**号**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VIVO X9手机。当日早上将该手机以720元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吴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010元。

10.2018年6月26日凌晨,张某甲在沙井**工业区**栋**房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部努比亚红魔手机和被害人何某某一部oppo R11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上述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11.2018年7月1日凌晨,张某甲在**街道**工业区宿舍**栋**楼盗窃一部白色OPPO手机,当日早上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该手机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12.2018年7月3日凌晨,张某甲在**街道**路**实业有限公司旁边宿舍楼**房盗窃被害人姜某某一部魅蓝手机,盗窃被害人田某某一部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2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上述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13.2018年7月5日凌晨,张某甲在**街道**工业区宿舍**栋**楼盗窃一部白色OPPO手机,当日早上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该手机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14.2018年7月7日凌晨,张某甲在**工业区**栋**房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一部vivo手机,在**栋**房盗窃被害人蒲某某一部银色OPPO手机,当日早上将上述两部手机以7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上述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15.2018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在**路**号**工业区宿舍**栋**房盗窃被害人卓某甲人民币540元和一部小米5S手机,随后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某某。经鉴定,卓某甲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

上述十五宗犯罪事实中,黄某某累计以10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共向张某甲收购赃物手机23部。经鉴定,其中7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560元,另外16部手机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2月14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赃物小米手机一部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小米5S手机,作案工具魅蓝手机、蓝色三星s8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报案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乙、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甲、李某甲、韦某某、焦某某、胡某某、蔡某某、何某某、莫某某、李某乙、赵某某、吴某某、姜某某、李某丙、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宝价认定[2018]1783号、[2018]3061号、[2019]0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甲销赃监控录像,提取笔录及提取的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张某乙、田某某的询问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

2019年91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除卓某甲被盗手机被缴获后发还被害人外,其余赃物均未缴获。未查清来源的金色苹果5s手机现扣押于侦查机关,作案工具魅蓝手机、蓝色三星s8手机现扣押于侦查机关。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1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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