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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6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限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初,梁某某(另案处理)和一个QQ号昵称 “well董”(另案处理)的男子为一个网上“***”APP的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移通道,通过多次银行转账将平台所骗取部分资金转移至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给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且持有银行卡号为62284801285********(农行卡), 62220340000********,(工行卡) 62175820000********(中行卡)等银行卡中。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至30日间持上述银行卡协助黄某甲、黄某乙将被害人易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赃款3909700元进行取现、转移。黄某甲、黄某乙得到其转移资金的2%作为报酬。其中在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易某某在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APP理财产品被骗款项130044.87元,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易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惠安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账户对账单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等人供述及辩解;5.财务专项意见书等鉴定意书;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伙同他人而予以转移,转移款项达人民币3909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罚金三万至四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杰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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