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场**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开始担任东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沥林镇**超市二楼服装部出纳,公司授权被告人黄某某在**超市服装部的所有支出以及收入都由其负责以及保管。2020年5月,经东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会计核对沥林镇**超市二楼服装部账务后发现公款亏空了450000元,遂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得知是其挪用了公司资金。据公司统计,被告人黄某某从2018年5月份就职至今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公款450000元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将其挪用的450000元归还给东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东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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