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8********,土家族,大学本科,原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9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1日,黄某某利用担任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职务之便,以“业务支出”的名目挪用该公司的资金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向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公司的5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
2.2014年期间,黄某某未经赤水市**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赤水**分公司”)允许,利用其负责经营**公司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的相关资质拿给兰某某使用,并收受兰某某好处费20万元。
3.2016年2月至3月期间,黄某某利用担任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欲将其所在公司4号楼1、2、3号商铺占为己有,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用自己公司的资金5028096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购买,且签订了购房合同,进行了预售登记备案,后因**公司破产未实际交付完成,经评估,4号楼1、2、3号商铺共价值5035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银行流水、黄某某任职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意见、房产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欲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立望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审计意见补充报告1册,房产评估报告1册,散件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