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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公款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楼。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越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越某某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街**站(以下简称“**站”)担任内勤人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机团单位环境卫生服务费和居民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的手段,先后多次挪用**站公款共计人民币404698.98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等用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把已收款的机打发票挂在“应收未收”部分及将截留款项发票底单不交财务入账的方式,多次挪用收费员收取后上交的机团单位环境卫生服务费(经鉴定,共计人民币359593.98 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消费。

2、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截留居民上门缴纳的居民卫生费、垃圾处理费不交财务入账的方式,多次挪用**站收取的居民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经鉴定,共计人民币45105元),用于个人和家庭日常消费。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已向**站全额退缴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已全额退还挪用款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卷宗3册,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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