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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负责人,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先后承接了**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的几处房屋装修工程、**酒店装修工程及松滋市**镇、**花园、**新城等小区多户业主的房屋装修工程,后安排公司雇请的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18个各类施工班组进行施工。工程陆续完工后,黄某某收到了装修工程款,但其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部分工人讨要工资后,黄某某出具了欠条。2016年11月,因黄某某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无力足额支付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工资,黄某某将其位于本市**镇**小区的一套房屋变卖后逃离了松滋,后失去联系。

2017 年1 月9 日,因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拖欠劳动报酬,被害人张某甲、向某某、郭某某、覃某某等人向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 年1 月10 日向**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交由该公司行政文员签收,并在该公司大门处进行了公示,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因被告人黄某某一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7 年1 月18 日,松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至松滋市公安局,松滋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9日对黄某某上网追逃,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 月8 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抓获归案,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同年1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押解至公安县看守所羁押。

现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共拖欠郭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18个施工班组的劳动报酬共计543500元。其中,黄某某拖欠瓦工敦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50000 元,拖欠瓦工姚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38000 元,拖欠瓦工毛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18000 元,拖欠瓦工张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6000 元,拖欠瓦工蹇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5000 元,拖欠瓦工周某甲及其班组劳动报酬3000 元,拖欠木工邓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169000 元,拖欠木工向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25000 元,拖欠木工彭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18000 元,拖欠木工周某乙劳动报酬5500 元,拖欠脚手架工胡某某劳动报酬4000 元,拖欠水电工杨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20000 元,拖欠水电工刘某甲及其班组劳动报酬10000 元,拖欠防水工张某乙及其班组劳动报酬19000 元,拖欠电焊工万某某劳动报酬7000 元,拖欠油漆工张某甲及其班组劳动报酬45000 元,拖欠油漆工覃某某及其班组劳动报酬95000 元,拖欠油漆工刘某乙及其班组劳动报酬6000 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仍未支付拖欠的上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装修施工合同、领款单、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余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向某某、郭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松

检察官助理:陈国强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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