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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泉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泉州**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泉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泉州**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滕某某、彭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8006元。2018年10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出具公告,责令黄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17时前携带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款到泉州市**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否则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0月23日该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责任改正指令书(泉台管劳监令[2018]0000331)并张贴至该公司,责令黄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前支付所拖欠工资,责令于2018年10月30日将改正情况报送该局。但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均未支付,也未到场配合解决问题。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酒店被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与各被害人协商,均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任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楚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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