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号,住兰考县**乡街道办**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3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牛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豫0225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某某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黄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牛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2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黄某某报告财产。黄某某逾期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对黄某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同日再次责令黄某某报告财产,黄某某仍拒不报告财产。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名下兰考农商银行账户有大量银行存款交易,其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判决义务,经罚款后仍未如实报告财产未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证明、执行申请书、移送案件函、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财产报告令、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告等;2. 证人牛某某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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