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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镇**村**服装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 年6 月28 日被原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代纠纷一案,由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苏061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判处黄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8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黄某某于2018年2月15日取得拆迁补偿款417730.12元后,将该款转移走,并未偿还张某某债务。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16)苏061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涉案民事判决材料、涉案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施某甲、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伟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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