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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住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秭归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借款本金10万元归还给王某某。2018年1月2日,判决生效,但黄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2018年1月15日,王某某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某收到执行文书后未按时履行。2018年2月12日黄某某将收到赵某某给其介绍业务的提成费用7000元用于生活开支,未用于偿还王某某借款。且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有大量资金流水,但黄某某仍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秭归县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20年12月7日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归还给王某某,双方在秭归县人民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支付宝账单信息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玉梅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黄花场村四组,联系电话1398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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