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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因拖欠陈某某、孙某某、袁某某款项被提起民事诉讼,富阳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归还陈某某欠款30 000元(人民币,下同),归还孙某某欠款49 874元,归还袁某某欠款33 000元,判决生效后均未履行。富阳法院经陈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申请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强制执行,后被告人黄某某只向陈某某履行了10 000元,至今尚有102 874元(陈某某20 000元、孙某某49 874元、袁某某33 000元)未履行。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房产以1 080 000元出售给肖某某,扣除之前欠款部分,被告人黄某某实际拿到

860 000元,均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并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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