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90********,壮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龙华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号**。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趁被害人蔡某凤站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星光华工业园门口打电话之际,伸手将蔡某凤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75元)抢走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蔡某凤未受伤。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号**被民警抓获,涉案的金项链一条、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也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