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11251989********,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1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本市白某某嘉禾街望岗西岭工业园12号旺三角百货,趁郭某某不备,抢夺郭戴在颈部的价值人民币7596.92元的黄金项链1条(含吊坠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黄金项链及其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5张。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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