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村281号手机专卖店内,以买手机为由向被害人阎某某要求查看手机,在被害人将一部OPPO R11T及一部OPPO R11plusTK手机拿给李某某查看后,李某某将两部手机抢走,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6030元。
二、2017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苏凤老村171号“鑫怡通讯”手机专卖店内,以买手机为由向被害人蒋某某要求查看手机,在被害人将一部OPPO R11及一部OPPO R11 plus手机拿给李某某查看后,李某某将两部手机抢走,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4773元。
三、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新治村170号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向被害人肖某某要求查看手机,在被害人将一部OPPO R11及一部OPPO R11 plus手机拿给李某某、将一部VIVO X9S plus拿给黄某某查看后,二人将三部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8540元。
四、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中营村“鸿展手机通信”手机店内,以买手机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要求查看手机,在被害人将一部OPPO R11及一部OPPO R11plus手机拿给李某某,将一部VIVO Xplay6拿给黄某某查看后,二人将三部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检察员助理:詹晶
2018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