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社区**市**号之**,现住址**市**镇**开发区**区**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市**镇**路“**酒店”附近时,发现王某某醉酒独自坐在公路旁,以要载王某某回家为借口,企图将王某某拉上自己所驾驶的摩托车。王某某反抗时,被告人黄某某发现其脖子上系一条金项链,遂生贪念,匆忙扯下半截金项链,后逃离现场。同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接警后巡逻盘查的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其抢得的半截金项链。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链价值人民币4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灿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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