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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202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3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驾驶电动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铂顿城公交车站站台处,乘被害人黄某某不备,抢走被害人手中价值人民币2670元的华为P30手机一台,后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同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赃物被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频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电动车公然抢夺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惠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现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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