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曾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10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抢夺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5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雷州市龙门镇综合市场附近,趁停坐在一辆摩托车上的被害人颜某某不注意,驾驶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将颜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扯掉并加大油门想逃离,颜某某随即大声呼喊并追赶,群众陈某某听到呼喊声后马上将其摩托车推出来拦截黄某某并将黄某某当场抓住,黄某某所抢的黄金项链也掉在地上。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一条黄金项链于2020年9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393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一条金项链及作案交通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抢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侦查卷叁册,检查卷壹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被盗的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作案交通工具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涉案保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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