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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夺、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抢夺、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考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13时许,在兰考县城关镇裕禄大道温州商贸城公共厕所内,被告人黄某某趁户冰雪上厕所将手机放在台上时,将户冰雪手中手机(iphone XS MAX)拿走自用。

2019年4月15日12时1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城关镇批发街天天真织店门口,其将陈某某放在店门口桌子上一部红色VIVOX23手机盗走自用。

2019年8月12日18时左右,在兰考县城关镇中山南北街李康卫生室内,被告人黄某某趁许某某给女儿看病之际,其将许某某放在诊所长板凳上黑色肩带包盗走,被告人黄某某将包内一部星云渐变色OPPO R15手机等物品盗走自用。

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三部手机总价值为12463元。破案后,部分物品追回已退还失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呈请发还物品报告书、发还清单;2、证人潘某某、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户某某、陈某某、许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认字【2019】第0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黄某某案发现场监控、询问韩党羽同步录音录像、讯问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盗窃、扒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孔  浩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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