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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夺、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街一出租屋**。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2018年9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夺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18年6月6日23时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女庄二轮摩托车至汕头市金平区--巷口路,见被害人刘某某背着一个黑色斜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元、vivo V3Max手机一部等物品)在行走,遂驾驶摩托车从背后靠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夺取其斜挎包,后被告人黄某甲欲驾车逃离现场,因被害人刘某某呼救追赶,且其摩托车被其他车辆堵住,被告人黄某甲仓促之下弃车逃跑,期间被害人刘某某受轻微伤。被告人黄某甲逃跑进附近另一条巷子将斜挎包内的现金及手机取走,将斜挎包丢弃在巷子里。经估价,上述vivo V3Max手机价值约人民币473元。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及摩托车里的黑色口罩等物以及斜挎包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口罩上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黄某甲血液的STR 分型相同。

2018年8月23日2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游某某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巷口,见被害人江某某肩上背着一个黑色小皮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元及OPPO R11t型手机一部等物品)途经该处,被告人黄某甲遂驾车从背后靠近,趁被害人江某某不备动手抢走其黑色小皮包,后驾车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将包里的现金120元取走,将OPPO手机交给同案人游某某,其他物品则丢弃。后被告人黄某甲解开该OPPO手机的开机密码,同案人游某某解开OPPO手机内微信账号WX134*******所锁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的交易密码,并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将银行卡内的1300元转至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a164********,后两人将其中300元用于消费,将剩下的1000元平分,各得人民币500元。经估价,上述OPPO R11t型手机价值约人民币1197元。

2018年9月16日晚8点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载同案人游某某至汕头市**街中段**药店附近,见被害人许某某手里拿一个黑色钱包(包里有现金人民币250元及澳门币30元等物品)途经该处,同案人游某某遂下车尾随被害人许某某,并趁其不备将其手中的黑色钱包抢走,后跳上在前接应的犯罪嫌疑黄某甲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及澳门币20元,同案人游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0元及澳门币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卡流水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现场图、现场照片,相关辨认材料等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等;

2、被害人刘某某、江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黄某乙证言;

4、同案人游章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二、盗窃罪

2018年6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一把十字头螺丝刀至汕头市**路**号**小区**栋**梯**房,用十字头螺丝刀拧开该房靠消防通道窗户的四颗螺丝钉,后推开窗户爬入房内,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存放于主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金戒指1枚(价值约人民币2867元)、金耳环1对(无法估价)。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沿原路返回,并将消防通道窗户的四颗螺丝钉拧好后逃离现场。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金首饰销赃给“**”(情况不详),所得赃款被其花用。经鉴定,在现场不锈钢管防盗网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黄某甲捺印的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现场图、现场照片,相关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游章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3月1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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