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本市**镇**社区**省道**路**段**号,见到被害人梁某某独自一人途经该处,遂靠近梁某某并将其按倒在地,抢走梁某某身上的一部OPPO牌R11PLUS型手机(价值1384.17元)。得手后,黄某某逃离现场。经侦查,2019年6月17日11时30分,公安人员在**镇**社区公交站抓获黄某某,当场从黄某某身上起回上述手机。破案后,上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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