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户,李沧区**路**员工,于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于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30分许,黄某某以看出租房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城阳区******区**号楼**单元**户其要出租的房子内,18时30分许,黄某某在南侧卧室内持刀威胁李某某,迫使其向黄某某转账7000元,后逃离现场。黄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胁迫被害人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城阳区临时羁押点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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