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非),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街**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及湖南**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始至2019年9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怡园社区上河国际*栋***号“**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骗得被害人冯某某拿出两条软中华香烟,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持刀威逼被害人冯某某,将其手中的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一包和成天下槟榔抢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并将所抢香烟以人民币920元的价格销赃给雨花区“上河国际”**栋***号门面的陈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和成天下槟榔1包价值人民币20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中华”牌香烟两条,匕首一把。同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某及湖南**有限公司的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作案工具匕首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9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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