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2016年11月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街**广场附近,尾随被害人黄某乙,趁被害人黄某乙用手机打电话时,使用随身携带的不明喷雾,朝黄某乙眼睛喷射,导致黄某乙摔倒在地,手机掉落地上,被告人黄某甲遂将黄某乙的粉色VIVO X27型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88元。后该手机被被告人黄某甲丢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记录、出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天价认定[2020]36号鉴定意见、湘雅二[2020]精鉴字第64号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作案经过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贵院对被告人黄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