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大道**一天桥上,见被害人袁某某孤身一人在桥上玩手机休息,黄某某随即上前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住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袁某某挣扎并呼救,被告人黄某某试图捂被害人的嘴部未果,遂打了被害人袁某某的肩部一下并用刀划伤被害人的颈部,恐吓其不许喊叫。在被害人的激烈反抗下,被告人黄某某又用刀划伤被害人的嘴部,还将其推倒在地,继续用刀刺被害人的头面部。正在附近巡逻的治安员听到被害人呼救赶至现场,被告人黄某某见状遂拿起被害人袁某某掉落在地上的VIVO手机迅速逃跑,后被治安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面部、耳廓及颈部受伤,其伤情已达轻微伤;被抢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VIVO手机一部、作案用水果刀一把;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及指认、抓获经过、户籍人口信息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价格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龚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被抢VIVO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5.作案用水果刀一把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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