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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本市**镇**社区**工业园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车拦停,并向刘索要香烟,当刘给黄一根香烟后,黄又拿出一把美工刀威肋刘,称一支不够,刘某某被迫把约半包芙蓉牌香烟(共6支,价值7.5元)交给黄某某。得手后,黄某某继续向刘某某索要现金,刘某某假装上车拿现金并报警,黄某某得知刘某某报警后逃离现场。刘某某与朋友陈某某见状经追赶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刀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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