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黄华江,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街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华江抢劫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华江窜至织金县**镇街**村**街组的程某甲家中行窃,其先在程某甲家二楼卧室里翻找,被程某甲之女程某乙发现后逃至隔壁的梁某某家。在梁某某家一、二楼卧室盗得两部价值484元的金立牌手机后,又将梁某某家厨房里的一把宽刀盗走。黄华江离开梁某某家时被发现又逃至隔壁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家二楼楼顶与张某某的妻子李某甲相遇,黄华江就将用衣服包裹的宽刀刺向李某甲,后被李某甲将刀夺下,其又以跳楼摔死自己威胁李某甲等人不要靠近,后在派出所民警劝阻下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和黄华江使用的宽刀(以照片形式呈现);2.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程某甲、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华江的供述与辩解;6.织认证[2020]1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指认、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他人家中行窃,在被发现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抗拒抓捕,用刀捅刺抓捕群众,后又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华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 李雯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华江现羁押于贵州省金沙县看守在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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