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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项目部工地,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6时许,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项目部员工被告人黄某某在工地宿舍起床以后,因网贷欠款欲抢劫他人钱财,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从工地外出步行四处游荡物色目标,在**街道**大道东侧看见被害人张某某(女)孤身一人,遂尾随从后面贴近被害人张某某背后,并拿出水果刀架在被害人张某某脖子上,被害人张某某转身面对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说“别动,转给我1500元,我借你的,我也不想伤害你。”后被告人黄某某就拿出自己的手机,把一张有微信收款二维码的图片给被害人张某某看,要求扫码转款,被害人张某某被迫扫码转款1500元,转账成功后被害人张某某看到前面远处有路人蓝某某从山上下来,遂示意被告人黄某某有人来了,被告人黄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张某某和蓝某某到南约警务室报警。

2020年11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项目部工地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黄某某裤子口袋缴获抢劫时使用的手机一部,后民警又在**项目部工地右侧二楼监理办公室茶几下面一层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抢劫时使用的水果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上衣一件;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杜某某轨迹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简笑杏

2021年1月1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上衣一件(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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