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马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市武某某少陵路“雷丁浩斯”酒吧内因饮酒的问题同受害人马某乙发生矛盾,马某甲等人将马某乙带至酒吧外的路边,沿途邀约多人对马某乙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马某甲、夏某某、黄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马某乙带至少陵路附近路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言语威胁被害人的方式,强行向马某乙索要人民币800元。因被害人未能交出钱财,被告人黄某某等四人乘坐出租车将被害人马某乙带至武某某二环路西一段2号附近的武侯生活广场,继续恐吓、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被害人马某乙被逼无奈,通过手机联系自己的母亲要到人民币800元,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后又转给被告人马某甲。后马某甲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害人马某乙返还了20元钱作为打车的费用,四人逃离现场。余下赃款被四人共同吃喝挥霍。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于2019年11月6日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使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思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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