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靖西市禄峒镇大金村外屯帮工,午饭喝酒后返家途经养猪场旁往外屯岔路时,碰到从县城回家的被害人黄某乙,即将黄某乙打伤,并将黄某乙身上装有现金和存折的腰包抢走,离开现场到本屯山坡后打开腰包,拿走现金800元,将包里的存折撕碎和腰包一起扔在山坡上,到家后将800元现金交给其妻子保管。黄某乙受伤后到靖西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乙因本次外伤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赃款已被收缴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立即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检察官助理:韦有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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