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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86********, 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号(以上为自报)2017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街**巷**号住宅内实施盗窃,期间被被害人吕某仔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吕某仔踢倒在地并在住宅内持菜刀相威胁。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吕某仔停止抓捕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某甲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街**号住宅内实施盗窃,期间被被害人李某田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6日早上10时许,民警在中山市古镇镇**市场门口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又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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