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与被害人杨某某有债务纠纷为由,在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路**号**饭堂将被害人杨某某强行拉上车并带到一空地,期间殴打威逼被害人杨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写下2万元的欠条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万元到被告人黄某某账户后于2018年10月28日2时许放其离开。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在东莞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柯某某、范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以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694****。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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