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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嘉善县**镇**村**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7日因故意损毁行为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抢劫罪于同年7月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因为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遂开车带着被害人周某某驶离一开始的目的地。到嘉善县**街道**路和**路路口朝南的地方,被害人周某某下车上厕所,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黑车群内发了一个定位和“0”(暗语,表示自己有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下车和之后赶来的王某某(另行处理)对被害人周某某拳打脚踢,并用辣椒水喷被害人面部,打完后为防止被害人周某某报警,在被害人周某某被打及被喷辣椒水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手中的Iphone6S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夺走。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车上捡到此前乘客被害人陈某某遗失的OPPO白色手机1部,后破译手机解锁密码及被害人微信支付密码,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内钱款人民币54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支付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54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于盗窃罪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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