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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徇私枉法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2********,壮族,大学文化程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现住文山市****别墅苑******栋。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19年7月25日经文山州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日被西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3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7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20年1月8日至1月22日、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西畴县公安局兴街派出所在兴街镇小街子一家民房查获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17台。经查,该游戏室系江某某和他人合伙经营。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将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黄某某明知该案已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仍以不如实调查取证、不客观反映全案证据等形式,将该案以行政案件办理。次日,西畴县公安局对游戏室从业人员王某某和江某某安排顶替游戏室老板的曾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2019年1月9日,西畴县公安局已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6月17日以江某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等2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鑫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 敏

(院印)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0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48页,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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