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号**房。2020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居住在该栋楼**房的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铁丝拨开王某某的房门,进入房间后,王某某有所察觉但以为是自己老公回来,随即继续睡觉,黄某某便爬到床上抚摸王某某的胸部等部位并开始脱其内裤,意图强奸,王某某被惊醒后大声呼救并用脚踹开黄某某,黄某某在逃离时将照明用手机遗留在现场。王某某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往处理,在**区**号**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开锁工具铁丝一根;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手机、铁丝的照片,被告人黄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妇女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4.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自制开锁工具铁丝一条暂扣于东方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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