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9日至2月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石狮市**镇**酒店**房间,利用被害人李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得知李某某报警后主动前往**酒店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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