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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奸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的男朋友雷某某系同事,双方共同租住于宝安区**街道**巷**号**房。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房内客厅休息时,见雷某某去上班了,被害人安某某在该房主卧独睡,遂开门入内,躺在被害人安某某身边并从后将其抱住。熟睡中的被害人安某某误以为被告人黄某某是其男朋友,故未反抗。被告人黄某某便用手摸被害人安某某的胸部和下体,并脱掉其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安某某因感觉难受,故反抗,发现系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便向被害人安某某道歉,并拿起裤子离开房间。当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安某某在雷某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该201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安某某阴道拭子检出人精斑,并检出STR分型,该STR分型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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