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制猥亵罪
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偷拿和偷配同事聂XX家门钥匙,先后4次潜入其家中并藏匿在西卧室内,趁聂XX在东卧室或客厅沙发上裸体醉酒熟睡、看手机不知反抗之际,通过用手机偷拍其裸体视频供自己观看、抚摸乳房、抠摸阴道、在其面前手淫等方式,对聂XX实施猥亵。
二、强奸罪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偷配同事聂XX的家门钥匙,潜入其家中并藏匿于西卧室内直至7月27日凌晨2时许,趁聂XX醉酒后裸体熟睡不知反抗之际,欲与聂XX所在东卧室床上发生性关系,因阴茎未能勃起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书证;8、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祥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