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何某某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德阳市旌阳区**路**号“**”网吧工作,何某某准备于2020年5月中旬离职,2020年5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邀约被害人何某某到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山南路“爵士酒吧”喝酒,后黄某某与其朋友及被害人何某某一行人又前往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欢乐迪KTV”唱歌,中途何某某欲离开KTV,但被网吧店长吴某某拉回,众人于5月8日凌晨2时20分许离开KTV,黄某某驾驶自己的川FG****黑色福特轿车搭乘何某某和吴某某,先将吴某某送回“洛河小区”住处,后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洮河路附近,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黄某某在车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黄某某驾驶车辆将何某某送至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何某某回到住处后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唐某某及同住室友李某某,后何某某于5月8日凌晨05时许报警,民警在“**小区”外楼下挡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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