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路**小区**栋**楼楼道处蹲守被害人隆某某回家。当日21时30分,隆某某回家开门的瞬间,黄某某突然冲出将隆某某推至房内。在屋内,黄某某掐住隆某某的脖子、捂住嘴巴,强行脱掉隆某某的裤子,威逼隆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生物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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