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至新野县**乡**村田某甲家中,从其二楼窗户翻入田某甲女儿田某某卧室内,田某某用手机给家人打电话,黄某某抢过手机并关机,黄某某用自己手机播放黄色视频让田某某看,后脱裤子将其按在床上欲强行与田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田某某的激烈反抗而强奸未遂。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了已婚妇女杨某某,后经常视频裸聊,黄某某将裸聊视频录屏。至7月,杨某某告知黄某某不再联系,黄某某以裸聊视频威胁杨某某与其继续保持关系,其间,二人发生二次性关系。2019年8月26日0时许,黄某某酒后到邓州市**镇**村杨某某家,打电话让杨某某给其开门,遭其拒绝后,黄某某从杨某某邻居家翻墙到杨某某家楼顶,并用脚踹开二楼木门及卧室门,将杨某某强行拖拽至二楼楼顶,采用推掐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床卧室地面内裤、受害人阴道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于黄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被害人杨某某颈部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黄某某的DNA分型。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胡某某、王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杨某、田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第二起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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