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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奸、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10月22日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21022****,汉族,大学文化,住肥东县**镇**村**一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3月减刑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犯罪事实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女,2002年11月26日出生)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份,周某某提出分手。2019年11月8日19时许,黄某某来到大通区**镇***厂家属区,沿着下水管道攀爬进入*号楼*单元*楼西户周某某的住处,在要求与周某某恢复男女朋友关系未果后,不顾周某某的反抗,采用控制周某某手腕、压住周某某使其无法动弹的方式,在周某某卧室的地上和床上先后两次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再次沿着下水管道攀爬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的住处,周某某见状赶紧将自己卧室的房门反锁,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其哥哥周某顺的电话,后黄某某强行将门锁撞坏进入室内对周某某进行纠缠,要求与周某某恢复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不久,民警和周某顺赶到现场进行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悔过书、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坛

检察官助理:毕如悦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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