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赠送洗面奶为由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将被害人何某某载到南安市**镇**村*********对面草丛边后停车,并在闽******号小型轿车车上要求被害人何某某为其口交,在被害人何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手掐何某某的脖子,强迫何某某为其口交。
2020年2月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镇**村******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疾病证明、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查、勘验、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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