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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村委******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某(女,21岁)独自一人在宝安区**街道**路和**路交汇的**立交桥上散步,遂尾随陈某某下**立交桥后,突然从后面抱住她并将她抱摔在地。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按在地上用手摸被害人陈某某的阴部致其体表伤及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淑蓉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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